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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衢州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治理领导干部“不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845次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08日
各党总(直)支,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
    现将《关于治理领导干部“不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衢州学院委员会
                            2017年4月6日
 
 
 
关于治理领导干部“不作为”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不作为”,主要指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不守政治纪律和规矩,不敢担当、不作为等行为。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不讲政治纪律和规矩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力,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违反议事规则的,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履行请假手续缺席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或者擅离职守的;
(五)组织观念意识淡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凭个人好恶感情行事,工作闹情绪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和“六个严禁”、市委“八条禁令”等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或在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
第四条  在履职中不负责任、不担当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策部署的;对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重要工作和重点事项,迟迟不落实,找理由推脱,或者简单应付,交差了事的;
(二)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党建年度考核未达标或连续两年末位的;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缺位,下属干部(职工)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重大突发事件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或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位主义严重,不敢挑担子,对确定有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不主动牵头积极配合,推诿扯皮的。
第五条  在工作中不用心、不作为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二)主要领导任职期间统筹推进工作不力,在学校综合考核中下滑比较明显,经提醒、诫勉后,在次年综合考核中仍无起色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主管或分管工作目标承诺事项连续两年未完成的;
(四)工作敷衍塞责,慵懒散漫,对师生的事不上心,不用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师生反映的问题不妥善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方式和办法
第六条  对“不作为”的领导干部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经教育提醒、诫勉处理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第八条  对查实的“不作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受到处理的领导干部,同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不作为”的处理,应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选任、待遇等管理中:
(一)凡受到处理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属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并按新任职级确定其待遇。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对“不作为”的调查处理:
(一)校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党委、行政部门在督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群众反映的比较明显的问题线索,新闻媒体或者网络舆情曝光的问题。
(四)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日常考核、反向评价、综合分析研判时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五)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问题线索。
(六)其他应当调查处理的线索来源。
第十二条  对“不作为”的调查处理,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组织部门对符合第二章规定情形的干部,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听取本人申诉和说明。
(二)提出处理建议。组织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三)研究决定。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四)组织谈话。中层正职由党委书记、校长进行谈话,中层副职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努力方向。
第十三条  被处理的领导干部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处理“不作为”干部工作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附属学校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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