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从严管理干部和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要求,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落实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浙组〔2014〕24号)和《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浙组〔2013〕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作进一步从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凡出现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团体或企业兼职(任职)等重要情况,都要及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1)或《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附件2),经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党委组织部备案。对重要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以及隐瞒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或企业兼职(任职)的规定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的,必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所兼职的工作业务要与干部现岗位工作业务相关,兼职不能超过1个,且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对已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干部,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告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请各部门(单位)认真组织中层干部填写《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于3月21日前报至校党委组织部,没有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的部门要实行零报告。联系人:徐莹咪,联系电话:8015275。
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2.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3.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
4.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统计表
党委组织部
2016年3月17日